北京互联网法院:直播平台对主播侵权致损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CTOnews.com 12 月 15 日消息,据澎湃新闻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自 2018 年 9 月 9 日建院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 4560 件,审结 4046 件。
CTOnews.com了解到,报告显示,被诉案件量居前十位的主体均为平台运营商,涉及案件 2351 件,占收案总数半数以上。前十位中,在线音乐平台占据多数,属于侵权重灾区;短视频平台继在线音乐平台之后,侵权案件亦呈多发态势。
报告指出,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涉及的侵权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是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二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三是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四是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伴奏音乐等;五是在线卡拉 OK 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 歌"服务;六是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可进行播放。其中,直播、短视频领域侵权案件的审理容易引发社会关注。
报告同时指出,在直播领域,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演唱他人歌曲,或者将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以烘托气氛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在短视频领域,音乐是短视频制作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使用形式也更为复杂多样。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如下司法裁判导向:一、直播平台参与主播直播打赏分成,并设置专栏提供直播回看服务,且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其对于主播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短视频平台对用户利用平台曲库中未经授权歌曲制作并传播短视频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短视频剪辑平台明知第三方平台授权不明,仍为侵权录音制品提供定向搜索,构成侵权。
另据国家版权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恶性讼争不断升级,导致网络音乐秩序失衡,目前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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