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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名B站 UP 主上传《原神》未公开角色,被判赔米哈游共 6 万元

发表于:2024-11-11 作者:千家信息网编辑
千家信息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1日,感谢CTOnews.com网友 肖战割割 的线索投递!CTOnews.com 4 月 26 日消息,4 月 24 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召开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千家信息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1日3 名B站 UP 主上传《原神》未公开角色,被判赔米哈游共 6 万元
感谢CTOnews.com网友 肖战割割 的线索投递!

CTOnews.com 4 月 26 日消息,4 月 24 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召开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典型案例。CTOnews.com发现,其中三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类案涉及《原神》的同一角色形象"枫原万叶",被告均为B站的 UP 主。

三起案件的被告在该游戏角色公开前,分别通过短视频平台上传了包含该角色的游戏视频。为此,三人分别被游戏公司诉至法院。三人均辩称,该游戏画面并非由其首次发表,而是搬运自其他网站;其对转载视频涉及侵权既不明知亦不应知,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原告诉请中的经济损失并未实际发生。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季某、施某、柏某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2.5 万元、1.5 万元、2 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徐汇法院表示,网络游戏中的音乐、图片、文字等均可单独构成作品,部分设计精良、富有独创性的游戏角色因构建起游戏商业化的基础而蕴含巨大的市场价值。法院审理由此引发的侵权行为时,应依法保护商业成果,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一旦发生,损害的后果可能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弥补。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游戏公司进行创作除了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权属登记、注册外,还应保留创作中的"书面"形成过程,并对具有商业价值的游戏角色、动画场景、故事设定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而对发布或转载游戏相关视频的自媒体工作者来说,应对所发布内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应知或明知游戏角色形象尚未正式发布且权利人不允许对外公开的情况下,其擅自发布的行为明显存在主观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告自主开发的《原神》游戏以游戏角色为核心,进而联动"周边"进行商业运作,故其游戏角色蕴含了较大的商业价值,该游戏也通过推出新的游戏角色开拓新场景,丰富故事情节,并从售卖角色中获取收益。该三起案件中,均为"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发布之前,"哔哩哔哩"网站上的游戏 UP 主擅自将通过内测获得的"枫原万叶"游戏角色相关视频发布于该网站上,侵害了原告对"枫原万叶"游戏角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审法官在考虑判赔数额时,突破已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除了考量法定赔偿的共性因素外,还注意到侵权行为发生于"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尚未发布之时,确实会给原告以游戏角色为核心的商业模式造成损害后果,最终确定本案的判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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